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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天津市消防条例》(中)
时间: 2022-01-11

《天津市消防条例》(中)

上集回顾:

在上次的学习中,我们对条例制定目的,消防工作方针、原则,消防工作机制,消防工作监督管理与实施,消防工作宣传以及消防安全责任等内容有了一定的了解,今天我们将继续学习《天津市消防条例》的第三章——火灾预防!

本章内容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,请大家认真学习呦!

第三章 火灾预防(17~35条,共19条)

火灾预防主要从消防规划及消防设施建设管理维护,消防供水设施,智慧消防建设及消防设施物联网建设,消防技术服务,消防新技术,火灾公众责任险,十一类火灾高风险领域等方面明确相关的消防安全规定。

第十七条 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、消防站、消防供水、消防通信、消防车通道、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,并负责组织实施。

应急管理部门、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本级发展改革、规划资源等部门按照统筹兼顾、科学合理、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,组织编制消防规划,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。

消防规划确定的消防站建设用地不得出租、转让或者挪作他用。

第十八条 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、发展改革、财政、住房城乡建设、交通运输、水务、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,对消防规划中的消防救援站、消防供水、消防通信、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、消防装备进行建设、管理和维护。公共消防设施、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,有关部门应当增建、改建、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。

区级开发区和乡、镇设立的工业园区、仓储物流区等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施、消防装备,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由批准其设立的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和管理。

第十九条  建设农村道路和建筑,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。

村庄内主要道路,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。

农村设有生产生活供水管网的,应当设置室外消火栓;利用河流、池塘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,应当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,满足火灾扑救需要。

第二十条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消防供水设施,灭火救援和消防演练、测试除外。

供水单位应当对市政消火栓的供水情况进行检查、维护,保证灭火救援使用。

第二十一条 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智慧消防建设,运用物联网、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,提升火灾防控、区域火灾风险评估、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水平。

应急管理、公安、规划资源、生态环境、住房城乡建设、交通运输、卫生健康、气象、地震、测绘、档案、通信管理、供水、供电、供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,应当共享与消防安全管理相关的监管和服务信息。

第二十二条  本市推动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建设,加强城市消防远程监控。

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、固定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的单位,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,将监控信息实时传输至消防物联网综合管理平台。

鼓励其他单位设置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,并传输相关数据。

第二十三条  生产、经营、储存、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,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规定。

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,必须进行安全性能检测。

禁止利用民用建筑、地下建筑生产、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。

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,禁止在地下建筑内使用液化石油气。

禁止在设有居住场所的建筑、地下建筑和集贸市场内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。

第二十四条  单位和个人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、新产品或者有火灾危险性的新设备、新工艺的,在交付生产、使用或者技术转让时,应当提出预防火灾的措施。生产、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落实预防火灾的措施,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。

第二十五条  电器产品、燃气用具的安装、使用及其线路、管路的设计、敷设、维护保养、检测,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。

易产生静电且能引发火灾或者爆炸的场所及设施,应当采取防止产生静电或者导除静电的措施。

人员密集场所、易燃易爆危险场所、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电器产品、线路和导除静电设施,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测。

第二十六条 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,明确各自职责,落实消防责任,严格火源、电源以及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的管理。

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给水设施和消防车通道,配备相应种类、数量的消防器材。

施工现场需要采取保温、养护措施的,保温、养护材料应当采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。

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或者允许员工留宿。

因施工影响道路通行的,施工单位应当预留消防车通道。

第二十七条  禁止在具有火灾、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、使用明火。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,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,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;进行电焊、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,必须持证上岗,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。明火作业前应当清除现场可燃物,配备灭火器材,落实现场监护人,在确认无火灾、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;明火作业后应当清理现场,消除火灾隐患。

禁止在人员密集场所营业、使用期间进行电焊、气焊、气割、油漆、砂轮切割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、维修作业。

第二十八条  建筑物外墙的装修装饰、建筑屋面的使用以及广告牌的设置,不得影响防火、逃生和灭火救援。

第二十九条  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。

出租人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负责。承租人应当合理、安全使用居住房屋及其附属消防设施、设备,自觉接受、配合有关部门及出租人的监督检查,杜绝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。

单位承租房屋作为集体宿舍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,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。

第三十条 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视频、警示牌或者采用广播等形式对公众提示下列事项:

(一)场所的消防安全注意事项;

(二)场所的安全逃生路线、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以及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时正确逃生、自救的方法;

(三)场所内灭火器、火灾逃生面罩、手电筒等灭火、逃生设备器材的具体位置和使用方法。

第三十一条  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,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配备完好有效的消防器材和逃生救助设施。

公共交通从业人员,应当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,在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,及时采取措施并引导乘客疏散。

第三十二条  本市加强电动自行车、电动三轮车等电动车管理,防范消除电动车停放、充电的火灾隐患。

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以及充换电设施。

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范和标准,配套建设电动车停放场所以及充换电设施设备;鼓励已建住宅小区、单位办公场所划设相对集中的电动车停放场所以及充换电设施设备。

禁止在共用走道、楼梯间、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。为电动车充电,应当符合用电安全要求。

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本辖区内电动车安全宣传教育、停放充电管理等工作。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、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做好巡查、检查工作。

第三十三条 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提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、消防安全监测、消防技术咨询、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,并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,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。

鼓励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组织。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,规范从业行为,提升服务质量,促进行业健康发展。

第三十四条  本市鼓励应用消防新技术、新产品,预防消除火灾隐患。

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在社会福利机构、幼儿园、托儿所、居民家庭、小旅馆、民宿等场所安装简易喷淋装置、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。

第三十五条  本市鼓励、引导除火灾高危单位以外的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、储存、运输、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。

本市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保险,建立火灾风险评价机制,引导居民投保火灾保险。 

核心知识点:

应急管理部门、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,组织编制消防规划。

积极推进智慧消防建设,提升火灾防控、区域火灾风险评估、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水平。推动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建设,加强城市消防远程监控。

鼓励、引导除火灾高危单位以外的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、储存、运输、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。引导居民投保火灾保险。

十一类火灾高风险领域包括: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,易燃易爆新材料、产品及火灾危险性的新设备、工艺研发使用,电器产品及燃气用具,施工现场消防,农村道路和建筑,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及人员密集场所危险作业,建筑物装饰物,出租房屋,人员密集场所,公共交通工具,电动车;其中后几项火灾隐患集中且社会关注度较高。

今天的学习内容是不是很贴近您的生活呢?在本次学习的过程中,我们了解了十一类火灾高风险领域,其中建筑物装饰物,出租房屋,人员密集场所,公共交通工具,电动车等几项火灾隐患集中且社会关注度较高。加强消防安全工作,确保学校消防安全,责任十分重大。今后我们将继续把预防火灾宣传教育渗透到日常保教工作中,常抓不懈,为孩子们营造安全、健康、快乐的成长环境,为幼儿及校园安全保驾护航。

本期内容就到这里啦!我们下期再见!

未完待续...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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